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6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玉亮与宋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亮,宋双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016号原告马玉亮,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宋双莲,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马玉亮诉被告宋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玉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双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玉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玉亮撤回对被告宋双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马玉亮负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