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丽娜、青岛新顶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丽娜,青岛新顶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丽娜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日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顶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燕,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丽娜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新顶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丽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丽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丽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徐丽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楷审判员 安太欣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明玉书记员 于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