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江支行与朱广卿、杨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江支行,朱广卿,杨蒙,马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江支行(原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江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中段58号住友大厦一楼。代表人:郭远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广卿,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杨蒙,女,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马群,男,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广卿、杨蒙、马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4)西雁证经字第3123号公证书、(2016)西雁证执字第17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陕0113执恢454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广卿、杨蒙、马群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瑞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12日地点:本院执二庭合议庭成员:郭宝平、侯鑫鑫、张哲承办人:张哲记录人:李瑞荣张哲: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广卿、杨蒙、马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4)西雁证经字第3123号公证书、(2016)西雁证执字第17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本案履行完毕。现拟裁定:1、(2017)陕0113执恢454号案执行完毕,2、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广卿、杨蒙、马群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看各位意见?张哲:我认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广卿、杨蒙、马群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侯: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广卿、杨蒙、马群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郭: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一、(2017)陕0113执恢454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广卿、杨蒙、马群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