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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执监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锁宏玉、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监23号申请执行人:锁宏玉,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莒县城区。被执行人: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西环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侯和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峤山镇穆家沟村。法定代表人:侯海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侯和用,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莒县。被执行人:于维坤,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莒县。被执行人:侯海平,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莒县。被执行人:杨会明,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莒县。被执行人:莒县前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陵阳镇东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洪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洪民,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于维超,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莒县。被执行人:赵军伟,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莒县。被执行人:莒县纸芯厂,住所地莒县古城中路南枣庄路北。法定代表人:刘纪晓,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纪晓,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莒县。被执行人:张菊,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莒县。申请执行人锁宏玉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侯和用、于维坤、侯海平、杨会明、莒县前景塑料有限公司、于洪民、于维超、赵军伟、莒县纸芯厂、刘纪晓、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2016)鲁1122执889号〕。现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莒县人民法院(2015)莒民一初字第4205号民事判决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莒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宗忆审判员  姚 艳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