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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4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姚鹏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4执68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祁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姚鹏飞,1981年2月23日出生,安徽省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黟县。被执行人姚鹏飞涉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姚鹏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缴交罚金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姚鹏飞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和股权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被执行人姚鹏飞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了解,其家庭系黟县柯村镇低保贫困户,且被执行人姚鹏飞还在监狱服刑,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培琦审判员  金健群审判员  娄文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