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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074号原告:陈某,女,1958年6月13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友,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伟,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某,男,1953年8月14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冯旺兴生前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社区居民委员会叙龙大街号房由原告继承;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何某并非被继承人冯旺兴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不享有继承权,故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加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