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775号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1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10810G。法定代表人:杨其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权,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田娟,女,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