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马青二手车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马青二手车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陈伟,程秀莲,吴桂芳,陈群,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被执行人义乌市马青二手车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商贸区西区的一层商铺路。法定代表人陈伟。被执行人陈伟,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城西街道西景园11号。被执行人程秀莲,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城西街道西景园11号。被执行人吴桂芳,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篁园路416号1单元701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群,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篁园路416号1单元701室。被执行人陈萍,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篁园路416号1单元7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3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伟、程秀莲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篁园路416号3单元602室[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05**号、c000005**号;义乌国用(2009)第1-884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陈萍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篁园路452、454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19**号;义乌国用(2009)第1-1013号]的房产。三、查封被执行人陈伟、程秀莲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篁园路446、448、450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05**号、c000005**号;义乌国用(2009)第1-778号]的房产。四、查封被执行人陈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小型汽车一辆。五、查封被执行人吴桂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小型汽车一辆。六、查封被执行人程秀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的小型汽车八辆。车辆查封期两年,房产查封期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463号义乌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程秀莲、吴桂芳、陈群、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浙0782执46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伟、程秀莲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篁园路416号3单元602室[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05**号、c000005**号;义乌国用(2009)第1-884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陈萍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篁园路452、454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19**号;义乌国用(2009)第1-1013号]的房产。三、查封被执行人陈伟、程秀莲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篁园路446、448、450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05**号、c000005**号;义乌国用(2009)第1-778号]的房产。四、查封被执行人陈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小型汽车一辆。五、查封被执行人吴桂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小型汽车一辆。六、查封被执行人程秀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浙G×××××号的小型汽车八辆。车辆查封期两年,房产查封期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附:(2017)浙0782执463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