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志永与孙小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永,孙小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谷丙申,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黄八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温朋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33号原告:陈志永,女,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孙小盼,男,199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号。负责人:邢运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丙申,男,59岁,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黄八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二帝大道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杨红岩,职务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号。负责人:李雅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娟,女,职员,住。被告:温朋超,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告陈志永与被告孙小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谷丙申、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黄八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温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永诉称,2016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孙小盼驾驶其所有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从生产路进入小郭线时,与被告谷丙申驾驶的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J97596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乘坐J97596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巨大,现被告拒绝赔偿。涉案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视力及面部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其损失待鉴定后再确定。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数额,其主张司法鉴定后为准,经明示后仍不能确定该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志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玮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