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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秀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市场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光达,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韩秀丽,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黑0221民督11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督113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孙再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