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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1282号原告:关某某,男,系个体业主,住调兵山市。被告:赵某某,女,系个体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要求原告到庭缴纳诉讼费、领取开庭出票时,其预留的电话号码转移到小秘书而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某某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审判员  李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