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1282号原告:关某某,男,系个体业主,住调兵山市。被告:赵某某,女,系个体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要求原告到庭缴纳诉讼费、领取开庭出票时,其预留的电话号码转移到小秘书而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某某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审判员 李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