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华珍、张勇申请执行巩志敏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华珍,张勇,巩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92号申请执行人:付华珍,女,生于1960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高山村。申请执行人:张勇,男,生于1988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高山村。被执行人:巩志敏,男,生于1976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红桂村。本院在执行付华珍、张勇申请执行巩志敏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付华珍、张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刑初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