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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宋红亚与王文辉、程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亚,王文辉,程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宋红亚,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东杨乡韩家村。被执行人:王文辉,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五更村11组。被执行人:程磊磊,男,1990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大孔乡大西村二组。本院在执行宋红亚与王文辉、程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赔偿款76665.71元,执行费10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辉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程磊磊履行案款1万元,剩余案款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