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宋红亚与王文辉、程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亚,王文辉,程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宋红亚,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东杨乡韩家村。被执行人:王文辉,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五更村11组。被执行人:程磊磊,男,1990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大孔乡大西村二组。本院在执行宋红亚与王文辉、程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赔偿款76665.71元,执行费10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辉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程磊磊履行案款1万元,剩余案款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