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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谭其锦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其锦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其锦,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汉族,中专文化,佛山市丽景陶瓷有限公司原区域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6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其锦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猷、代理检察员仇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其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5日,被告人谭其锦入职佛山市丽景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景公司),任职区域销售经理,负责销售该公司陶瓷产品。在丽景公司任职期间,谭其锦除代理公司向经销商李某、陈某、林明销售陶瓷产品外,还利用职务之便以上述人员的名义从丽景公司提货型号为LL858G、LL658G、LL651G的陶瓷产品,经梁某介绍予以销售,谭其锦在收到梁某、李某、陈某等人的货款461035.73元后,未交回给公司,而是用于赌博输掉。2015年7月份,谭其锦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其锦作为丽景公司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其锦一年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其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谭其锦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报案人王晓鹏的报案陈述,证人罗某、李某、梁某的证言,谭其锦的开户信息资料及银行流水清单、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佛山市丽景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报案自述、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入职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提货授权书,借款协议书,销售方案、产品出仓单、证明、发货明细,对帐单、转帐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经销合同,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其锦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其锦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其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其锦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