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晓军与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军,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胡晓军,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被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破产管理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岳阳市。负责人:杨焕辉,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园,女,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晓军与被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胡晓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晓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614元,减半收取计62807元,由原告胡晓军负担。审 判 长 汤平安审 判 员 任 夕人民陪审员 王胜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