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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816号原告袁某,女,生于1970年8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徐某,又名徐战甫,男,生于1976年8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袁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定于2017年6月8日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卜亚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