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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葛建国与田付领、商丘市吉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国,田付领,商丘市吉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749号原告葛建国,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田付领,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市吉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南8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负责人于宁,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立案后经催缴7日内没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建国撤诉处理。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