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丹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银行可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张丹丹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上列当事人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平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646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