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庐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尔有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尔有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桐庐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金中村青山,组织机构代码66231311-0。法定代表人田桂芝。被执行人杭州尔有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商业城轻纺二期8区57号,组织机构代码056708884。法定代表人胡兴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尔有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桐庐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款173272.3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647元、执行费24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案款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杭州尔有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桐庐县迎春南路61号萧商大厦301室【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土国用(2014)第0141811号】的不动产予以解封。二、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杭州尔有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桐庐县迎春南路61号萧商大厦302室【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土国用(2014)第0141810号】的不动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正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