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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钟焕奇与陈松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焕奇,陈松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焕奇,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植英,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池,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上诉人钟焕奇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4民初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钟焕奇上诉称,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汕头市潮南区,但上诉人自2013年4月份起就已经在汕头市潮阳区居住,至今已3年多,经常居住地系汕头市潮阳区。因此,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有权管辖、审理的法院应为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请求:裁定撤销(2017)粤0514民初20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松池提交意见称,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4民初205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在(2017)粤0514民初279号案件中询问笔录明确自己的住址是汕头市潮南区,上诉人转账及接收还款的银行也在潮南区,其开户银行在潮南区说明其经常生活地也在潮南。上诉人在钟承达的工厂上班,工厂地址就在潮南区两英镇。上诉人没有任何实际书面证据证明其居住在潮阳区。上诉人提管辖权异议是为了拖延时间故意为之,应该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当得利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上诉人的户籍登记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属于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辖区,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汕头市潮阳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确定对本案的管辖权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思浩审 判 员 辜昭宏审 判 员 李 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谷战春书 记 员 黄俊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