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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伟学申请执行邱士勇、禹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学,邱士勇,禹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学,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邱士勇,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禹鑫,女,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医生,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学与被执行人邱士勇、禹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邱士勇现下落不明,现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禹鑫的工资账户,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刘伟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