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辖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巴中市费尔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中市费尔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费尔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林孚儒,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巴中市费尔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1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巴中市费尔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巴中市费尔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装饰装修合同不是建筑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双方约定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双方争议,本案应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156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巴中市费尔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巴中市菲尔顿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类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巴中市费尔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在合同中约定了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巴中市费尔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