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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霞、陈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雍,关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794号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军,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湘,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雍,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关霞,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雍、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雍、关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