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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游显德、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显德,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游显德,男,生于1980年2月6日,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咸丰县。被执行人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利川市忠路镇龙塘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78093761-0。法定代表人郑明雄,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显德与被执行人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4月23日停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利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及本院调查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终本的基本条件应予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