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绍义与被告吕景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义,吕景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860号原告:刘绍义,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清,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景东,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彩霞,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绍义与被告吕景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6月12日原告刘绍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撤诉。案件受理费1204.00元,减半收取60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悦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