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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绍义与被告吕景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义,吕景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860号原告:刘绍义,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清,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景东,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彩霞,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绍义与被告吕景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6月12日原告刘绍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撤诉。案件受理费1204.00元,减半收取60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悦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