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永俊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俊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9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俊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永俊分别在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5张信用卡,并用其所办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其所用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共欠款本金为33220.56元;其所用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共欠款本金为162373.67元;其所用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共计欠款本金为37692.78元。后被告人刘永俊被查获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永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永俊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办理了5张信用卡,并用其所办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其所使用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共欠款本金为人民币33220.56元;其所使用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共欠款本金为人民币162373.67元;其所使用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共计欠款本金为人民币37692.78元。后被告人刘永俊被查获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台东派出所接中信银行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21日21时许,根据线索在青岛市城阳区流亭机场将嫌疑人刘永俊抓获。(2)被告人刘永俊指认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的申���办卡资料、交易明细、催缴明细的照片在案佐证。(3)刘永俊涉嫌诈骗中信银行信用卡资金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申领信用卡的材料、刷卡消费的信息、催收记录等证实,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永俊办理了卡号为62×××15的信用卡,截止2016年11月21日欠款本金33220.56元。经银行利用两种以上方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还款。(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出具的关于刘永俊涉嫌信用卡诈骗的报案材料、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材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等证实,刘永俊分别于2011年6月、2014年9月在光大银行申领两张卡号分别是00×××52、00×××92的信用卡,后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11月21日尾号为3852的信用卡共欠本金62526.59元;尾号为7392的信用卡共欠本金99847.08元。以上两张信用卡非贷款类产品。(5)上海浦��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报案书、消费明细、催收记录等证实,被告人刘永俊于2011年7月、2013年5月申领了两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息合计为52935.98,元,其中本人消费的本金为人民币37692.78元。(6)相关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永俊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信用卡中心的员工,其所在中信银行有一个名字叫刘永俊的持卡人,在2013年10月份向其所在银行申领了中信银行信用卡,其所在银行行市北区威海路支行经审核后给其发卡,信用卡卡号为62×××15。一开始这张信用卡在本市黄岛区、市北区等地消费使用,一直都是按时还款。2014年7月份,刘永俊通过电话向其行申请办理了一笔圆梦金贷款业务,贷款一万元,费用是900元。2015年3月份开始,刘永俊的这张信用卡还款就开始有不按���还款的情况,后来到了2015年5月30日还款1884元后,至今未还款。其银行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过刘永俊很多次,大部分时间他都不接电话,接电话时候刘永俊也是说还不上欠款,并且银行工作人员也到持卡人办卡时预留的地址上门找过他,但是也没有找到他,后来电话也联系不上他了,银行的催缴记录其也提供给公安机关了。(2)证人宫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份,刘永俊在其所在的银行办理了两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8×××52、62×××92。刘永俊自2012年3月12日开始持尾号为3852的信用卡消费,一直到2015年6月10日还款6500元后,至今没有再还款。截止到2016年11月21日,该卡共计欠款本金62526.59元,利息及其他费用0元。同时刘永俊自2014年9月26日开始持尾号为7392信用卡消费,一直到2015年5月26日还款4000元后,至今没有再还款,截止到2016年11月21日,该卡共计欠款本金99847.08元,利息及其他费用46828.42元。光大银行青岛分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自给刘永俊打过很多次电话,刘永俊都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时间,其银行都有所有的电话录音。再之后通过电话联系刘永俊,发现无人接听或关机了,其银行自2015年6月10日后多次上门进行催缴过,但是都没有找到刘永俊,银行工作人员也去过刘永俊办卡时预留的公司地址,但是都没有找到过刘永俊,银行的催缴记录其也提供给公安机关了。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永俊的供述,对其于2011年至2014年间,分别在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5张信用卡,并用其所办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的事实予以供认。以上证据���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永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永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二、责令被告人刘永俊退赔非法所得款人民币33220.56元发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司;责令刘永俊退赔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62373.67元发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责令刘永俊退赔非法所得款人民币37692.78元发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厉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段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