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012陈兴才与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才,严新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012号原告:陈兴才,男,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新东,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与被告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维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