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27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田光明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7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光明,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沧源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光明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田光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云09.47566号时骏牌大中型拖拉机,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芒摆村往沧源佤族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芒摆公路K1+200M(永冷村五组岔路口)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所驾驶的车辆撞到赵叶来,造成赵叶来当场死亡,云09.475**号大中型拖拉机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被告人田光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光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云09.47566号时骏牌大中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叶来当场死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光明当庭对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光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有肇事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肖俊萍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光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光明具备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光明犯罪情节、性质、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光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贺富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