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小林与被执行人于福、计学范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林,于福,计学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杨小林。被执行人于福。被执行人计学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林与被执行人于福、计学范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法变更登记。经申请人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执字第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