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董子林、祁长菊与顾玉英、魏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子林,祁长菊,顾玉英,魏长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829号原告:董子林,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原告:祁长菊,女,1955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顾玉英,女,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魏长林,男,1959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子林、祁长菊与被告顾玉英、魏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子林、祁长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子林、祁长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子林、祁长菊承担。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隆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