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红国与陈天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国,陈天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420号原告:王红国,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乾县梁村镇寨王村五组。身份证号码:610424197010080410。委托代理人:王义苏,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车社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128196208265839。被告:陈天明,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龙阳村十组。身份证号码:61212819630901521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国与被告陈天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王红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国撤回对被告陈天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天明负担。审判员 陈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