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57号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文,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督字第105号支付令,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熊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文于2017年1月3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889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4元,执行费12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熊文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詹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曙光审 判 员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龚 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