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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任丹诉刘川、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丹,刘川,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808号原告:任丹,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丹东市人,现住营口市。被告:刘川,男,住盖州市,其他个人信息不详。被告:刘艳(系被告刘川爱人),女,住盖州市,其他个人信息不详。原告任丹与被告刘川、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川、刘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3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9月与我借款6万元,2016年5月借款2万元,及2014年欠款1万元,经多次催要不给,于2016年11月26日给我打了欠条,约定2017年2月末还清3万元,3月末还清6万元及利息3千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刘川、刘艳未到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任丹与被告刘川、刘艳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扣大棚周转资金找到原告任丹借款,该两笔借款的借条系被告刘川重新为原告出具的,其中6万元借条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约定于2017年3月末前还清,另一张3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6日,约定于2017年2月末前还清。该两张条的内容均为被告刘川书写并签字,在2016年的借条下还写有内容为欠任丹利息3千元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6日。两张借条上刘艳的签字均为刘川代签。原告任丹与被告刘川书写上述借条时被告刘艳均不在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任丹与被告刘川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以保护,刘川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欠款。借条上刘艳的签名均为被告刘川代写,刘艳并未在借条上签字,故借款合同对其并不具有约束力,其并非该借款合同相对人。综上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9.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由被告刘川偿还借款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丹借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被告刘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