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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5执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春刚与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富力公司、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刚,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富力公司,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5执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春刚,男。被执行人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富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春刚与被执行人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富力公司、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富力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春刚案款100万元。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富力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胡春刚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内容为剩余款项于2017年7月1日起陆续给付,2017年底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聘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