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执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夏赐福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赐福,舟山润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执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夏赐福,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裘杰,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润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蟠洋山路116号-2。法定代表人郑木土,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仲裁字(2014)第100号裁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舟山润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舟山润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舟山润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应申请人夏赐福申请,已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舟定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舟山润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蟠洋山路81-1号、81-2号、81-3号、81-4号、81-6号、81-7号、81-8号、81-9号、81-10号、81-11号、81-12号、81-13号、81-14号、81-15号、81-16号、81-17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舟山润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蟠洋山路81-1号、81-2号、81-3号、81-4号、81-6号、81-7号、81-8号、81-9号、81-10号、81-11号、81-12号、81-13号、81-14号、81-15号、81-16号、81-17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伟审 判 员 王 巍审 判 员 郑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