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柴国礼与张永禄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国礼,张永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柴国礼,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永禄,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国礼与被执行人张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柴国礼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柴国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