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德国诉前财产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德国,赵秀豪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424号申请人:周德国,男,1991年3月,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赵秀豪,男,1990年7月,汉族,郯城县人。申请人周德国与被申请人赵秀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鲁1322财保424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赵秀豪驾驶的鲁Q2EB50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赵秀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秀豪驾驶的鲁Q2EB50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庆祝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