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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卢新美与鞠瑞春、王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美,鞠瑞春,王文珍,容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871号原告:卢新美,女,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魁敏,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杰,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鞠瑞春,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被告:王文珍,女,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被告:容伟东,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原告卢新美诉被告鞠瑞春、王文珍、容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高学亭人民陪审员  吴丽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乐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