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卢新美与鞠瑞春、王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美,鞠瑞春,王文珍,容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871号原告:卢新美,女,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魁敏,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杰,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鞠瑞春,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被告:王文珍,女,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被告:容伟东,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原告卢新美诉被告鞠瑞春、王文珍、容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高学亭人民陪审员 吴丽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乐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