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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敏与孙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孙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李敏,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孙全明,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老河口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敏与孙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除了(2016)鄂0606执23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的被执行人孙全明在王义航处的到期债权40万元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