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敏与孙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孙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李敏,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孙全明,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老河口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敏与孙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除了(2016)鄂0606执23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的被执行人孙全明在王义航处的到期债权40万元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