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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8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永润、李光宏与周继洋、周承明、周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润,李光宏,周继洋,周承明,周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877号之二原告:李永润。原告:李光宏。上述两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继洋。被告:周承明。被告:周峰。原告李永润、李光宏与被告周继洋、周承明、周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润、李光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继洋、周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润、李光宏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继洋、周峰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润、李光宏撤回对被告周继洋、周峰的起诉。审 判 长  郭 庆人民陪审员  刘海英人民陪审员  朱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