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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青羊区艾森堡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羊区艾森堡装饰材料经营部,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408号原告:青羊区艾森堡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顾兴文。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彪原告青羊区艾森堡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青羊区艾森堡装饰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羊区艾森堡装饰材料经营部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羊区艾森堡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为2292元,由青羊区艾森堡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小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樱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