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单来法、韦岩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来法,韦岩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81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来法,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舆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邢金莲,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韦岩岩,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舆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来法、韦岩岩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来法、韦岩岩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单来法、韦岩岩经商议后,来到中山市南朗镇建纶工业园西厂建筑工地,将堆放在工地上的被害人钟某1购买的约90块建筑模板(价值人民币45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单来法在中山市沙朗镇果蔬批发市场附近一无名废品收购站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韦岩岩在中山市港口镇新围街一出租屋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韦岩岩如实供述其上述主要罪行。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被告人单来法在开庭后向本院递交了认罪悔过书,并自愿退出了赃款人民币4500元(暂存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钟某1、报案人曾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痕迹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送(销)货单、认罪悔过书、办案说明、证明、证人钟某2的证言、被告人单来法、韦岩岩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来法、韦岩岩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告人韦岩岩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来法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来法、韦岩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来法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被告人韦岩岩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单来法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愿意退赔赃款及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来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韦岩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单来法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5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钟梯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文凯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梁倩欣书 记 员  连宜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