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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万煜与税清池綦江县通惠水电站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万煜,綦江县通惠水电站,税清池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319号原告:杜万煜,男,193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海,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綦江县通惠水电站。诉讼代表人:冯屹东,綦江县通惠水电站清算小组负责人。被告:税清池,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万煜与被告綦江县通惠水电站、税清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万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万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万煜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蔚世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