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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执监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韩留栓、郭秀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韩留栓,郭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监180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国际企业大道2期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韩留栓,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郭秀华,女,1965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留栓、郭秀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向小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晋0105执388号。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提级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晋01执1475号。为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由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唐连顺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琳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