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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斌诉马兴伏、马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斌,马兴伏,马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赵斌,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大专文化,工人。被执行人马兴伏,男,回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被执行人马圆,女,回族,35岁,小学文化,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6520,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494元,执行费519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土地、车管查询,被执行人马兴伏、马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赵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马兴伏、马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