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东文博展览有限公司与付杰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526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杰,广东文博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国,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文博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大稳,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斌,该司职员。上诉人付杰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文博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杰认为本案须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2017)粤01民终第4397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部分事实须以(2017)粤01民终第4397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上诉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谢欣欣审判员 吴晓炜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邝俊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