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银梅与被申请人赵静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银梅,赵静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财保61号申请人:苏银梅,女,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申请人:赵静媛,女,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人苏银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静媛在中国建设银行肇源支行存款***万元。李伟以其名下位于肇源县东方红街房权证号为(2007)00020***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赵静媛在中国建设银行肇源支行存款***万元;二、查封李伟名下位于肇源县东方红街房权证号为(2007)00020***号房产;三、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苏银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柳春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