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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2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陶文利与焦学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利,焦学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2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陶文利,男,1960年12月31日生,住海州区。被执行人:焦学根,男,1949年2月15日生,住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5)港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陶文利申请执行焦学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应尽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洪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