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张丽、商丘机械电子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兰,张丽,商丘机械电子学校,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996号原告王凤兰,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丽,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机械电子学校。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平原路交叉口向北200米。法定代表人张丽,职务:校长。被告张雪,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兰与被告张丽、商丘机械电子学校、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兰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兰撤回对被告张丽、商丘机械电子学校、张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凤兰负担。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端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