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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张丽、商丘机械电子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兰,张丽,商丘机械电子学校,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996号原告王凤兰,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丽,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机械电子学校。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平原路交叉口向北200米。法定代表人张丽,职务:校长。被告张雪,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兰与被告张丽、商丘机械电子学校、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兰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兰撤回对被告张丽、商丘机械电子学校、张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凤兰负担。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端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