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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038号被执行人:王小龙,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为甘肃省西和县,因犯盗窃罪服刑期间。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小龙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李锦钟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64元,因王小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03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小龙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婧 来源:百度“”